当事人 |
吕某, 海南新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琼9023民初2197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某: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新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902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新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74783.77元;二、驳回原告海南新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5.15元,保全费1882.19元,由被告吕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