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赵某某,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