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莆田市涵江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莆田市涵江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某对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莆田市涵江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券金额79943989.5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刘某某立即归还莆田市涵江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