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陈某某, 新北区春江成成劳务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891民初251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北区春江成成劳务服务部、陈某某:本院受理刘某某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89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