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天澜菊华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鲁0702民初5222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通天澜菊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702民初52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速裁审判庭二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