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陈某, 上海彩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静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沪0105民初23529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上海彩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静美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沪0105民初2352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