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张鹏易巧玲,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宏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执异54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四川宏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易巧玲,张鹏:本院受理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执异540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本案裁定结果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张鹏为被执行人,张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款2550万元范围内对四川宏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二、追加第三人易巧玲为被执行人,易巧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出资款2450万元范围内对四川宏德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所负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