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某某,李某某,梁某某, 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 ,重庆铃耀汽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本院受理重庆铃耀汽车有限公司诉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余某某,李某某,余某某,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泰卓汽贸有限公司、余某某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