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1民终460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长春市吉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民终46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