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某某,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593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闽0103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427.54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按照日利率0.375‰、违约金按照《福万通普惠金融金融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均计至2019年11月21日止,且总计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公告费56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