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王某,王某某,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508民初1037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王某:本院受理的(2021)苏0508民初10378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王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在继承王某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245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22685.77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信用卡透支本金549999.3元、利息2694.51元、违约金9853.51元、手续费11430元(暂计算至2021年9月25日,之后按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律师费损失109299元;2、原告对王某某提供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3: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