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某某,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弘之卡电器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山市玉山镇弘之卡电器商行(何某某)、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简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3:30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