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童某某,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天子窖酒类销售储藏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执异488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童某某、天子窖酒类销售储藏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子窖酒类销售储藏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童某某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后作出 (2021)渝01执异488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渝01执异488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