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周某某,汤某某,周某某, 陕西浩瑞医药有限公司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 ,西安赛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陕证执字第145号 |
案由 |
其他执行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浩瑞医药有限公司、西安赛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汤某某、周某某: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浩瑞医药有限公司、西安赛诺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周某某、汤某某、周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做出的(2019)陕证执字第14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案外人异议申请书,该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案外人异议申请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