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尤某某,郭某某,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口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403民初192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尤某某、郭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口支行与被告尤某某、郭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40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