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省国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民终444号之二 |
案由 |
证券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国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永吉吉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吉林省国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券纠纷一案,特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民终4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主文如下:冻结长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吉林银行011101251020005303帐户内的存款16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确定冻结财产的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公告之日直,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