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夏加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度与2018年度服务咨询费3.2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2万元为基数,按日0.0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8016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2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含原告维权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河间路29号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