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某某, 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4民初3852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4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506元、代缴水费1332元,共计3838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