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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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盛祥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潍坊万臻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顶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鼎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焱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泰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本来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青建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盛祥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潍坊万臻经贸有限公司、潍坊顶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鼎旎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焱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泰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