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龚某某,,李某, 泉州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峪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福建中峪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水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