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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龚某某,,李某, 泉州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中峪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龚某某、福建中峪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中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答辩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水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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