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412民初5356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刘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6元,由刘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交通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