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 ,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0105民初2069-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0105民初206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