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田某,新房东方有限公司, 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契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2民终9114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契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田某: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稷业(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契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田某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方下落不明,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2民终91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