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某,罗某某,第三人-, 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永登锦绣玫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008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登锦绣玫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告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王某、罗某某、永登锦绣玫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0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7689790.44元及资金占用费3653874.6元(暂计至2021年10月18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尚欠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同时支付保全费5000元;二、王某、罗某某对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若甘肃安达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则厦门创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永登锦绣玫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位于甘肃省永登县龙泉寺费家湾村的林地使用权【权证号:永林证字(2014)第1048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50万元的限额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