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某某某,第三人-上海庄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璟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璟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某某某诉上海璟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庄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被告上海璟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庄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款1000万元,归入破产财产;二、以10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9月4(转出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同业拆借贷款利率LPR计算。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并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14时在本院(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