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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某某, 常州龙宇颜料化学有限公司东莞市鼎源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刘某某、东莞市鼎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常州龙宇颜料化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第三人东莞市鼎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审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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