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范某某, 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某某、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上海东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