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费某某, 杭州唐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杭州唐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费某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三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