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某某,王某某,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702民初564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王某某:本院已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闽0702民初5642号】,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