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肖某某,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岩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肖某某: 本院受理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下午15时在本院右楼3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