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某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4477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与被告唐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民初44779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截至2021年9月24日的透支本金25704.9元、利息2050.51元,费用6925.4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9月24日后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本金25704.9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050.51元为基数,均从2021年9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律师费1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