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 ,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19苏05知初626号,(2020苏知终65号,2019苏05知初626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声明 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诉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我方(即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62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知终65号)审理,已审理完毕,现将生效判决结果公告如下: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62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我方在对“家禽(非活);肉”商品的相关宣传推广中应立即停止使用第13683012号“本来生活”商标。二、变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6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我方共同赔偿本来生活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合计28万元。特此公告! 北京本来工坊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之行科技有限公司 |
刊登日期 |
2021-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