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某某,郝某某, 敦化市圣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2403民初277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的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某、郝某某、敦化市圣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2403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