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陈某某, 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和顺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口和顺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海南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海口和顺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