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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卢某某, 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服务费199143元;2、判令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前述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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