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姜某某,张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口运输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口运输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某某诉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湖北公路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汉口运输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