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怡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5626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怡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5626号原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怡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厦门怡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返回设备租赁款180150元及利息(以180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费由厦门怡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