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蒋某某,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831民初175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本院原告陈某诉河北恩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831民初175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1.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工程保证金20000元,并承担逾期给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14元,由原告陈某负担324元,由被告蒋某某负担99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