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 琼海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琼海正扬养殖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某、琼海正扬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琼海市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