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某某, 晋江市开拓创新鞋塑有限公司 ,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304民初548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晋江市开拓创新鞋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首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晋江市开拓创新鞋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04民初5487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