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张某某,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铜川市诚信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陕0204民初2428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某某、铜川市诚信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204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不服判决,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