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上诉状。逾期将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