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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缪某,陈某, 无锡奥宏环保设备厂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某、无锡奥宏环保设备厂:本院受理缪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洁办案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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