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缪某,陈某, 无锡奥宏环保设备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无锡奥宏环保设备厂:本院受理缪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洁办案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程序转换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