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赖某某,赖某某,农行洛江支行,安某某某,洛某某某, 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04民初70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赖某某、赖某某: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某某某(以下简称农行洛某某某)与被告赖某某、赖某某、泉州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0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赖某某、赖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行洛某某某借款本金407599.08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安某某某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赖某某、赖某某追偿;三、驳回农行洛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