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姜某某,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30在本院辅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