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 ,台江区立帆日用品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1民初3135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台江区立帆日用品店:本院受理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台江区立帆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1民初31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8970038号“”、第G128011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此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第二法庭(福州市鼓楼区江滨西大道58号14楼)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