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某某,邓某, 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