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某某,张某某,闫某,第三人-朴某某, 吉林省同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吉2401民初10328号 |
案由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同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吉林省同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闫某及第三人朴某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吉2401民初10328号起诉状副本(内容:1.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人民币10万元,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30分在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3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