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某某, 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 ,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房车宝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服务费102327元;2、龙岩龙华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前述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