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贵州第一分公司, 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一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上海华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于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西漕(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